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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伯多峰与郑州陇海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对象:郑州陇海医院怎么样     管理员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2852号

  原告:王伯多峰,*,*,*,*。

  被告:郑州陇海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负责人:宋焱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向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伯多峰诉被告郑州陇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伯多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伯多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伯多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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