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郑州陇海医院怎么样 管理员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4民初2852号
原告:王伯多峰,*,*,*,*。
被告:郑州陇海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负责人:宋焱鹏,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向利,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伯多峰诉被告郑州陇海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伯多峰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伯多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伯多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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