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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男子被强制手术后病情恶化 投诉医院反被状告侵犯名誉权

对象:投诉医院怎么样     管理员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一则名誉权纠纷判决书,临沂一男子到一家男科医院治疗,被强制手术后病情恶化,遂向政府投诉,该医院以男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2017年6月,叶某到临沂某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就诊治疗,并进行手术。2019年9月,叶某通过政府热线投诉,称某医院强制其签字同意手术,手术后病情无改善且病情恶化,要求相关单位协调退赔其全部医药费并合理赔偿。政府热线接投诉后,交相关单位落实调查。10月15日,热线回访叶某时,他表示院方约他到医院面谈、协商。

  之后,叶某再次拨打政府热线投诉,要求相关单位协调退赔医药费并赔偿后续治疗费,他还对该事项进行了信访。2020年1月,临沂市人民政府和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分别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处理,并给予叶某答复。

  该医院认为,叶某投诉属不实言辞,目的是为了退还医药费和得到经济赔偿,损害了其名誉,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叶某停止散布不实言辞,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兰山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为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信息。本案中,叶某和某医院因医疗问题产生纠纷,叶某认为医院存在违规行为,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投诉和信访,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其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通过调查作出答复、进行处理,叶某投诉和信访的行为并非向大众公开散布,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某医院称叶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实言辞,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某医院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查明,相关政府部门已对某医院存在违规治疗行为予以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没有证据证明叶某向公众公开散布诋毁他人的虚假信息,某医院的上诉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综上,临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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