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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授权的网贷公司催债时侵犯客户隐私 行长胡升荣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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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南京银行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王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同)和该银行关于隐私权的纠纷,一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上海万达小额贷款公司和广州欢创公司。去年颁布的《民法典》加强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为何银行会卷入隐私权官司中,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小伙网贷逾期被爆通讯录

  据悉,王先生与三家公司的纠纷起源于三年前的一次网贷,2018年,由于资金周转不顺,他通过万达公司的“快易花”App借款,贷款人为南京银行,借款金额13200元,借款期限12期,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起初,王先生均能按时还款。

  但是,2019年4月3日,当天是还款日,由于囊中羞涩,王先生未将应还款项转入代扣银行卡。随即便接到了催收欠款的电话和信息,对方自称“万达快易花”,要求其下午五点钟之前必须处理好该期账单。但是其当天并未还款,随后其三位亲友便收到了催款电话。

  同月4日,王先生收到南京银行短信,让其尽快还款。如逾期未还,将按有关规定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此项不良信息。5日,王先生再次接到“快易花”平台的催款短信,王先生责怪其给亲友打电话,认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而“快易花”平台则矢口否认。

  基于此,王先生将“快易花平台”和南京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隐私权泄露而导致的损失。

  一审被驳回未料二审反转

  2019年6月,王先生作为原告要求上海万达公司和南京银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4万余元,并补偿贷款金额的十倍,即132000元,进行书面道歉。王先生称万达公司的“快易花”有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之嫌,因为自己打开app时的用户条款是乱码。但是,法院认为其所陈述的侵犯隐私权并没有确凿证据,因而诉求被驳回。

  王先生不服,半年后再度提起上诉。王先生认为万达公司和南京银行存在欺诈行为。因为借款时,万达公司的App是“快钱”,“快易花”是更改后的名字。而且他欠款的还款日为2019年4月5日,当时4月3日万达公司就向其催款,并给其通讯录中亲友打电话,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被告方万达公司称其并非直接催款方,催款是其委托欢创公司进行的合法催收工作,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判决书上也显示,被告南京银行辩称,万达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南京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020年9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万达公司、南京银行及欢创公司是否侵害王先生的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王先生向银行贷款及欠款信息属于其个人隐私,即便他在登录“快易花”App平台时允许万达公司获取其通讯录信息,万达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催收欠款时仍应遵循合法及必要原则。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万达公司和欢创公司必须在15日内向王先生提交书面道歉信。与南京银行有合作关系的网贷公司催债时侵犯客户隐私,不知道行长胡升荣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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