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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烟台分行拒绝为用户兑现汇票 行长程伟芳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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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缘由为江苏三一重机公司与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关于一张10万元汇票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银行方面一开始坚称该三一重机无法自证自己是持票人而不予兑换,然而法院审判完成后才愿意兑现,究竟是怎么回事?

  

  银行甩锅给客户 称票据有猫腻拒绝兑现

  据悉,涉案汇票是2016年6月烟台平安物业公司通过交通银行烟台分行签发的,付款行为该行营业部,到期日为同年十二月。后来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受让,本次案件的原告江苏三一重机公司于11月收到了该汇票。

  同很多与银行相关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不同的是,三一重工的工作人员并未疏忽,于汇票到期日便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昆山开发区支行收款。然而,工行昆山支行通过EMS邮寄该银行承兑汇票原件过程中邮件丢失,致票据无法兑付。祸不单行,该公司也未保留汇票的复印件,多次和交行烟台分行交涉,但是交行均拒绝支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消灭,但是持票人只要能证明自己身份,依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可向银行请求返还票据利益,于是2020年5月江苏三一重机公司将交通银行烟台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查验汇票证据 交通银行乖乖兑现

  据悉,2020年5月,在法庭审理时,江苏三一重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了解到,由于汇票丢失,质证过程比较繁杂。首先,法院查明了该汇票多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其次,三一重工委托的收款行工行昆山支行查询后出具了相关证明,确认此票在被告处未解付;原告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手背书人沟通,部分前手背书人出具了背书证明。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是该汇票的持票人。

  由于至今仍有第一背书人新乡市水泥公司不愿出具证明文件,致背书信息不连续,原告无法向银行申请兑付。现已经超出2年的票据申请付款期限。

  同年5月24日,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真实,被告系该汇票适格承兑人。三一重工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系经背书转让取得,虽然意外遗失、票据背书信息不连续而丧失了票据权利,但该公司系该票据合法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根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表明,法院要求交通银行烟台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三一重机公司10万元票据利益款,如不及时承兑,还需追加利息,因十万元票据同企业闹纠纷,不知该行行长程伟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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