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获悉了一份2021年6月17日上传到网上的有关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优路”)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案缘由是王某与环球优路关于教育培训合同的纠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学员考试没过 却要求退还其培训费
据企查查显示,2017年8月11日,王某在优路教育位于温州市的分校交纳培训费4640元,报名参加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零基础网络培训保障班,环球优路向王某开具收据一张,收据背面印有《学员须知及服务条款》。
王某陈述,在2018年,王某在线学习并参加考试,但未能通过,后因个人原因未申请继续学习,未享受环球优路承诺的3年课程服务,现已不愿继续接受培训,因此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并要求环球优路支付其培训费2320元。
对此,环球优路辩称,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收到王某交纳的培训费,双方未签署培训协议。且公司为王某开具的收据背面注明了提供一年的重读服务,王某登录系统后就可以看到重读期限。王某第一次考试失败后,公司在2018年5月4日主动联系,并于2018年5月11日为其开通重读服务。重读服务有效期至2018年一级消防考试结束之日止,因此公司不同意退还学费。
因没有进行有效提示 环球佳路被判退还部分学费
根据法院判决书显示,庭审中,王某主张环球优路未提示过收据背后的格式条款,并且称环球优路曾承诺可提供三年的培训,且未限定2019年前完成重读。环球优路则称提示过收据背后的条款,学员登录系统可以看到重读期限,其在消费者维权平台中确认提供三年的培训系属笔误,即便提供三年的培训也必须在连续的三年内完成,且后两年的课程为赠送,不收取费用。但是环球优路并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
经法院查明认定,王某向环球优路交纳培训费并接受培训,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由于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环球优路已就收据背面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且格式条款并未限定重读的期限,作为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环球优路应就双方教育培训合同的内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由于王某已接受两次培训,不愿继续接受培训,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未就三次培训的服务费金额作出约定,而王某因自身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两方的教育培训合同,并酌以确定环球优路退还王某培训费800元,但不予支持王某超出部分的诉请。
此次被学员告至法庭并被判退还培训费800元,不知道法人夏大庆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