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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被撞伤诉称佛山平安财险只赔1万 总经理郝瑞林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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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女士骑自行车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倒致骨折,前期却只拿到了一万元保险补偿,明显小于汽车的保险额度,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交通事故发生 平安财险被告上法庭

  根据裁判文书了解到,这起纠纷可以追溯到2019年,彼时张某驾驶的汽车同杨女士骑行的自行车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伤及杨全兰受伤。事故发生后,杨女士被送往佛山市某医院医院治疗,三天花费了医药费6万余元,后续仍需做手术,但是平安保险仅垫付了1万元。

  1万元远远不够支付医药费等其他开支。于是杨女士将汽车司机张某和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72462.07元,平安保险在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法院中张某并未到场。虽然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原告诉求在30万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但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辩称对杨女士的伤势已经过了鉴定,属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但是并不完全因为交通事故外力所致,此次交通事故只是加重椎间盘膨出程度。因此,拒绝赔付杨女士的医疗损失。

  除此之外,杨女士还要求平安财险支付此次诉讼费。

  事故责任相当 保险赔付大部分损失

  据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法院经过了详细审慎的质证,查明了杨女士车祸后于2019年5月底出院,期间经历过一次转院,共住院23天。出院后,医生嘱咐其全休3个月。

  2020年6月,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女士损伤达十级伤残,治疗骨折后续还要2万元。同年11月,同样的鉴定机构称此次交通事故外伤为原告残疾后果的次要作用,占参与度40%。法院对这一鉴定结果表示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中骑车受伤的杨女士同汽车司机张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张某购买的平安财险需要进行必要的赔付。

  今年5月14日,一审法院认为,相关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因而予以采信。张某购买的平安财险中的交强险和死亡伤残险共计赔偿79787.73元予杨女士,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由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承担60%即46344.98元。

  

  综上所述,扣减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平安保险公司共应赔偿116132.71元予原告。据悉,超出的部分损失法院并未支持,应赔12万却在被诉之前仅垫付1万元,告上法庭才赔偿损失。这件事,不知平安保险佛山分公司总经理郝瑞林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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