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 实习生 李沅臻/文
近日,财经网了解到,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偿还289万元欠款,这究竟是这么一回事呢?
还有289万元没支付
2018年5月29日,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祥生)向昆山和诺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昆山和诺)采购模板和木方,二者签订了《模板、木方购销合同》,总价6076000元。2019年1月23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因浙江祥生现场实际使用量增加,总价调整为10098000元。
合同签订后,昆山和诺按约陆续向祥生建设公司提供模板、木方等,浙江祥生亦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每月进行对账,大部分对账单均由浙江祥生的财务人员温某某签字确认。
根据法院的调查,截至2019年11月7日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由温某某签字确认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浙江祥生还有2896659元未支付。
昆山和诺请求支付欠款及30万元违约金
在诉讼请求中,昆山和诺请求浙江祥生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7799.8元。同时,昆山和诺还要求祥生实业集团对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浙江祥生辩称,对和诺公司诉请的本金不认可,和诺公司出具的对账明细单并非合同约定的结算人章某某签字,供货总值应当按照原始送货单计算,在昆山和诺拒绝向法庭出示送货单作为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对账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浙江祥生对已支付的款项也提出了异议,它认为应该是618万元,存在差额。对于昆山和诺主张的利息,浙江祥生也不认可。
祥生实业集团未作答辩。
判决支付289万货款及28万违约金
根据法院调查结果,浙江祥生支付货款应为庭审查明的2896659元,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按未付款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应按未付款的10%计付为289665.9元。
同时,祥生实业集团是浙江祥生的控股股东,而且浙江祥生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祥生实业集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浙江祥生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所以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国清。2021年,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陈国祥退任祥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执行董事,其弟陈国清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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