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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华夏银行珠海分行借90万却蹊跷称分文未到 行长李锦奎怎么看

对象:华夏银行珠海分行怎么样     管理员

  近日,获悉了一份有关华夏银行珠海分行的民事判决文书,其案缘由是一对夫妻和该银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的纠纷,金额达90万且抵押了一套房,蹊跷的是借款人邓某伦称这钱自己一份都没拿到所以拒绝还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听信他人贷款90万却被银行告上法庭

  据悉,其实原告邓某伦(省略真实姓名,下同)近年来没有工作单位,亦无固定收入,并不具备贷款资格。2017年6月一次偶然的机会,邓某伦通过网络贷款广告认识了邓某松(省略真实姓名,下同),邓某伦称欲贷款用于资金周转。邓某松了解到其有一套珠海房产后,尽管邓某伦只有4000元信用额度,邓某松仍然称有房产证就能贷到款。

  邓某伦由于急于贷款,并未对邓某的身份以及其与华夏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究竟有何关系做进一步了解,便同意让邓某为其运作贷款事宜。为解决贷款用途问题,邓某松炮制了一份所谓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书》,由于房屋是邓某伦和其妻子帅女士的共同资产,其又模仿邓某伦、帅女士两人的笔迹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后将该合同用于贷款审批。

  事实上,邓某伦和帅女士对该装修合同并不知情,而且为了贷款能审批通过,邓某松还怂恿邓某伦将其与妻子共有且仅有的一套住房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随后,邓某松又欺骗邓某伦委托其收取贷款,贷款审批通过后,华夏银行即把90万元借款打到了邓某松的个人帐户,随后也未核实邓某收款后该笔款的去向,导致邓某伦自始至终未能占有使用该笔借款。

  2019年,华夏银行珠海分行将邓某伦和帅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789309.7元及利息23729.93元。否则拍卖其名下房产用以抵债。邓某伦辩称银行未核实邓某收款后该笔款的去向,因而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是由于证据不足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申请上诉却被法院驳回

  据判决文书显示,为保全自己的房产,邓某伦选择了再次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夏银行的起诉。

  据邓某伦二审期间的叙述,华夏银行将贷款发放至邓某个人帐户,但邓某伦没有实际取得所借的款项,也未使用过贷款,华夏银行诉请提前收回贷款对邓某伦显失公平。而且邓某在办理贷款时是以装修的名义,对此邓某伦并不知情,认为这其中存在着欺诈,甚至认为邓某是和华夏银行联手戕害他的。如华夏银行通过实现抵押权提前收回贷款,将导致其唯一的住房被拍卖而无家可归,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

  但是法院二审认为邓某伦的主张并不成立,因为从《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看,该笔款项限用于装修不得挪用,即便邓某伦与其指定的收款人邓某之间有关于款项使用的内部约定,此等情形亦不在华夏银行审核控制义务范围内,同时贷款合同上均有其和妻子的签名,作为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理应明白这代表着什么。

  

  最后,邓某伦的诉求被驳回,4000的信用额度非要靠网贷抵押自己房产去贷款90万,合同并非儿戏,面对即将被执行的房产,个中的无奈可能只有邓某伦知晓。关于这件事,不知道行长李锦奎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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