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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中山分行不给人兑现汇票把人惹怒 行长黄蕲春怎么看?

对象:怎么样     管理员

  实习生张哲/文

  不久前,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招商银行中山分行的判决文书,其案缘由为招行与北京世纪拓普管理顾问公司的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纠纷,自家的电子汇票拒绝为当事公司兑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仍有民事权利的汇票却被银行说过期

  据通过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原告为北京世纪拓普管理顾问公司,于2018年1月通过商业转让获取了涉案的电子汇票,并在网银端进行了签收。该汇票标定的到期日为同年4月,金额为135080元。但此期间原告公司并未收到银行应支付的票据款项。

  而后,因超过票据权利失效日,原告无法在网银端向被告招行中山分行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经与被告对公业务部门人员电话联系,均认为票据已经过期了所以一直无法解决。遂将招行中山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要求涉事银行兑现汇票

  根据判决书显示,招行中山分行辩解称,涉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后两年内,因持票人没有提示付款,因此该票据的权利已经失效了。与此同时,因为原告公司是通过商业转让获取了汇票,并没有提供合同、交易对价等证据,因而无法证明原告在丧失汇票权利后仍享有合同项下相应的民事权利。

  经过法院查明,该汇票于2017年由广东某公司开具,后来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到了原告世拓公司手中,但是由于对电子汇票通知银行付款的操作不熟悉,没有及时通知银行付款,才导致汇票逾期未承兑。同时,世拓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明了其是涉案票据的一手背书人,因此享有该票据的民事权利。

  除此之外,招行中山分行没有提供该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是他人的证据,故招行中山分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招行中山分行向原告世拓公司支付电子汇票的款项135080元,且必须在7日内返还。企业商业交易取得的汇票难兑现,不知道分行长黄蕲春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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