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张哲/文
不久前,独家获悉了一份有关浙商银行盐城分行的判决文书,其中披露了一起关于离职工资核算的劳动纠纷,浙商银行作为被告两度登上法庭,但是均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涉密岗位离职未谈妥 银行被前员工告上法庭
据裁判文书显示,本案发布于今年6月底。原告丁某曾是浙商银行盐城分行的一名员工,负责营销方向,于2016年入职。而2019年6月,丁某向浙商银行盐城分行提出离职申请称,因个人职业规划与目前工作不一致,经再三考虑,决定辞去目前在浙商银行的工作。
由于原告丁某从事的岗位具有一定保密性质,经过6个月脱密期后,丁某于同年12月办理了正式离职手续,要求银行赔付自己离职前一年的工资、奖金等,但是遭到了银行的拒绝。而后申请劳动仲裁同样未得到支持。
丁某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将浙商银行盐城分行告上了法庭。
离职申请被逼迫?前员工两次司法诉求均被驳回
据企查查披露的公开信息显示,法庭上原告丁某要求老东家浙商银行盐城分行赔偿各项应付薪酬合计约230984元,其中包括2019年1月到3月的“开门红营销”奖励及脱密期的工资等。
一审期间,法院认为丁某与浙商银行盐城分行已经于2019年12月签署了正式离职协议,协议有两份,分别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员工离职通知》。其中均明确载明,双方现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薪资福利、社保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结清。
丁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其应当清楚上述条款的意思表示,且其系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备比一般劳动者更高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故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条款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其追偿薪酬的诉求被驳回。
丁某并不服从一审判决,半年后提请二审。二审期间,丁某作为原告声称自己签订正式离职申请时遭到了浙商银行的逼迫,称不签署结清条款即无法办理离职手续;同时丁某在二审时还特别强调,自己虽半路出家学习了部分法律理论知识,但缺乏实务经验,签署离职协议时也未开始从事法律职业,不应当加重他的注意义务。
但是浙商银行盐城分行辩称,丁某作为其前员工,离职时已经就薪资问题达成一致。银行并没有胁迫其签字的情况,同时,脱密期间丁某并未工作,且银行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了生活费。
最终,法院认为丁某并没与充分证据表明被告强制胁迫其签署离职协议,而且在脱密期给予的补偿也是符合劳动法的,因此驳回了丁某的主张。不知此事行长邓伟明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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